1. 授權方茲依下文第 7 段及此處其他條款授予被授權方非獨占性的從屬授權證,准許
被授權方 (a) 僅出於被授權方自身內部業務目的,在配備單個中央處理單元 ("CPU")、
解析度低於 150 點/英吋的顯示器(可選)、連線到一個或多個輸出裝置(可選)的
「電腦系統」上,使用 CPSI Application Object(「軟體」);(b) 僅出於被授權方自
身正常業務目的或個人目的,在電腦系統上使用授權方依特殊的加密格式 ("Coded
Font Programs") 提供、並在此處界定的數位編碼機器可識別輪廓程式(「字型程
式」),以複製或顯示字母、數字、字元及符號的設計、樣式、粗細及版本(「字
型」);以及 (c) 使用授權方用於標識所複製的編碼字體程式和字體的商標(「商
標」)。只要同意遵守本合約的全部條款,被授權方可將本合約下的有關這些軟體和編
碼字型程式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授與其他被授權方。
2. 被授權方同意本軟體、編碼字型程式、字型及商標歸授權方及其供應商所有。被授權
方同意保守本軟體和編碼字型程式之秘密,依照本授權合約之規定,只將本「軟體」和
編碼字型程式交由需要使用本「軟體」和編碼字型程式且經過授權的員工使用,且應採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洩漏給其他方。
3. 除非確有必要在此處所述的單部電腦系統上使用,否則被授權方將不得、也不得已經
製作且不得允許他人製作本「軟體」或編碼字型程式或其任何部分的複本。被授權方同
意在任何這樣的複本中,均包含與本「軟體」或編碼字型程式中出現的相同的產權聲
明。
4. 除以上所述外,本合約不授與被授權方任何有關專利、著作權、商業機密、商業名
稱、商標(不論註冊與否)的權利,亦不授與關於本軟體、編碼字型程式、字型或商標
的任何其他權利、特許權或授權合約。被授權方將不得修改或使用與授權方或其任何供
應商的商標或商業名稱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標或商業名稱,亦不得執行任何會損害、
降低授權方或其供應商的商標權利之行為。這些「商標」只能用於識別由編碼字型程式
產生的列印件。在授權方的合理要求下,被授權方必須提供由商標標識的所有字型樣
本。
5. 被授權方同意將不對本軟體或編碼字型程式執行改作、反向組譯、解密或還原工程等
行為。
6. 被授權方承認美國有關法律法規會限制原產地為美國的商品和技術資料(包括本「軟
體」或編碼字型程式)的出口及轉口。被授權方同意,在未取得美國和它國政府適當授
權合約的狀況下,將不會以任何形式出口或轉口本「軟體」或編碼字型程式。被授權方
同意,本合約授與的權利終止或過期後,按本節規定所應承擔的義務不會同時終止,而
將繼續有效。
7. 此處授與授權合約的「軟體」可用於在螢幕解析度低於 150 點/英吋的單部電腦系統
上產生螢幕顯示,亦可用於在關聯的輸出裝置上產生列印輸出。被授權方同意不直接或
間接的將本軟體用於:(i) 在解析度等於或高於 150 點/英吋的螢幕顯示器上產生點陣
圖,(ii) 產生供電腦系統之外的其他系統使用的字型,或者 (iii) 在授權方已指定准許在
電腦系統上由本「軟體」使用的輸出裝置之外的其他輸出裝置上產生列印件。若被授權
方未能完全遵守此項條款,則是對這份「使用者授權合約」的實質性違反。
8. 授權方及其任何代表均不代表授權方的第三方供應商向被授權方或其他方作任何擔保
或表示。
9. 在此告知被授權方,地址為 345 Park Avenue, San Jose, CA 95110-2704 的加利福
尼亞公司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Adobe") 是本協議的第三方受益人,受益內容
詳見本授權合約中與被授權方使用此處授權的軟體、編碼字體程式、字體及商標有關的
各項條款。為了保護 Adobe 的利益,這些條款已作明確陳述,並且除授權方外,
Adobe 亦可強制執行這些條款。
10. Adobe Postscript Interpreter 中包含 LZW 的一個實作方案,其授權合約依美國專利
號 4,558,302 授與。Adobe® PostScript© Interpreter 亦稱為 CPSI,僅依原樣提供。對
因使用該程式而引起的任何損害,SA International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不得依據任何
賠償責任法理追究其責任。
v
© 2007 SA International